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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忌休务

作者:洪迈

  《刑统》载唐大和七年敕:“准令,国忌日唯禁饮酒举乐,至于科罚人吏,都无明文。但缘其日不合釐务,官曹即不得决断刑狱,其小小笞责,在礼律固无所妨,起今以后,纵有此类,台府更不要举奏。”《旧唐书》载此事,因御史台奏均王傅王堪男国忌日于私第科决作人,故降此诏。盖唐世国忌休务,正与私忌义等,故虽刑狱亦不决断,谓之不合釐务者此也。今在京百官,唯双忌作假,以其拜跪多,又昼漏已数刻,若单忌独三省归休耳,百司坐曹决狱与常日亡异,视古谊为不同。元微之诗云:“缚遣推囚名御史,狼藉囚徒满田地,明日不推缘国忌。”又可证也。

参考翻译

译文
  《刑统》 记载唐文宗大和七年敕书:“标准法,国家的忌日,只禁止饮酒奏乐,至于处罚百姓和官吏,没有明文规定。但由于这天不该处理事务,所以官府就不能判断案件,但小的责罚,在礼制和法律上都没有妨碍,从今以后,纵有此类事情,御史台府不要检举。”《 旧唐书》记载这事,因为御史台检举均王师傅王堪的儿子,国忌日那天在私宅处罚工匠,所以才颂布这个诏书。大概唐代国忌日不处理事务,正合私一样,所以虽是刑事案件也不判断,诏书说不该处理事务,就是指这个。现在在京城的众官,只有双忌日放假,因为跪拜太多,又时间过了几刻,如果是单忌日,就只有三省官员休休息了,其他百官上班断案,与平常日子没有两样,比古代制度有所不同。元微之诗说:“抓人判案名为御史,囚徒狡狈满地都是,明天放假因为国忌日。”可以为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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参考赏析

作者介绍

洪迈    洪迈(1123——1202),南宋饶州鄱阳(今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)人,字景卢,号容斋,又号野处。洪皓第三子。官至翰林院学士、资政大夫、端明殿学士,副丞相、封魏郡开国公、光禄大夫。卒年八十,谥“文敏”。配张氏,兵部侍郎张渊道女、继配陈氏,均封和国夫人。南宋著名文学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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